11月1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發布了《成都市司法局關于商品住房開盤銷售采用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宣布成都將正式采用公證搖號的開盤銷售政策。當時該《通知》只是宣布政策的大概執行方向,并未公開具體的執行細則。
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為落實《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關于商品住房開盤銷售采用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事宜的通知》,規范辦理商品住房開盤銷售搖號排序選房現場監督公證及相關保全證據公證,日前,成都市公證協會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公證協會關于辦理商品住房開盤銷售搖號排序選房現場監督公證及相關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試行)》。
成都市公證協會已制定了有關公證搖號的細則文件,并發送至各相關公證機構手上,文件里詳細公開了公證搖號的執行全過程和具體細則,要求全市所有相關公證機構請遵照執行。
對于收費,意見要求公證機構承辦搖號排序選房現場監督公證,應嚴格按照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司法廳《關于規范公證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310號)中有關現場監督、保全證據公證的收費標準以及公證機構提供公證證明以外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要求,與申請人以訂立合同的方式協商收取公證服務費,并報成都市公證協會備案。
意見同時強調,辦理搖號排序現場監督公證,公證機構和承辦公證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加大審查力度,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確保商品住房開盤銷售搖號排序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搖號排序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為規范辦理商品住房開盤銷售搖號排序選房現場監督公證及相關保全證據公證,保證商品住房開盤銷售選購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參照司法部《開獎公證細則(試行)》、中公協《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指導意見》制定本意見。
 一、本市公證機構承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商品住房開盤銷售搖號排序現場監督及相關保全證據公證,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商品住房開盤銷售搖號排序選房現場監督公證,是指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后公開開盤銷售(包括商品住房預售、現售)商品住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公證機構申辦的商品住房意向購買客戶選購住房的搖號排序現場監督公證(以下簡稱“搖號排序現場監督公證”)。本意見所稱之與搖號排序選房現場監督公證相關的保全證據公證,是指開發商圍繞搖號排序選房活動所申辦的申請購房人報名情況、復核情況、公示及其投訴處理情況、選房確認情況等行為或事實所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
二、搖號排序現場監督公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成都市公證協會指定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至遲應當在商品住房項目開盤銷售的15個工作日前提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銷售公告》、《搖號排序規則》、《準售房源公告》以及報名購房人初審名冊進行公示,并于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后,報經房管部門復核。房管部門復核后的《登記購房人名冊》,應反饋給開發商由其在搖號排序日前以醒目方式在搖號排序現場商品房銷售現場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并由受理搖號排序現場監督的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且于搖號排序日前出具公證書。經公示的《登記購房人名冊》必須包含登記購房人姓名(可將名做隱藏處理)、身份證件號碼(可將身份證中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證件后4位做隱藏處理)、認購編號。
四、公證機構辦理搖號排序及其選房現場監督公證、保全證據公證,應當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規則》及房管部門公布的《購房登記規則指引》、《搖號選房規則指引》對搖號排序及其選房方案進行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和保全證據。
公證機構應于事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搖號排序選房公證進行充分溝通,并有義務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本意見做好搖號選房的相關工作。
辦理搖號排序現場監督公證,公證機構應當派四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兩名應為執業公證員)在現場對搖號排序的全過程(含測試過程)進行監督,對搖號排序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證明,在搖號排序活動結束時公證員應當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宣讀證詞后的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申請人。搖號排序前,公證機構應當在搖號排序現場公示搖號排序軟件權利人的資質證書、權利人對搖號排序結果為隨機確定的承諾書、第三方評測機構對軟件的評測報告、《登記購房人名冊》電子數據。
辦理與搖號選房相關的保全證據公證,公證機構應指派承辦搖號選房的公證人員一并辦理,相關辦證規則參照中公協《辦理保全證據指導意見》執行,并于保全證據辦理完畢的3個工作日內制發公證書。